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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宝梓中路3号一楼,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后以350元销赃。

2、2020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宝梓中路36号聚诚批发商行门口,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63.04元(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双秀十一巷10号一楼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光灰色UCC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10.1元(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 袁伟宏

                              2020年9月27

                                   (院印)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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