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921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镇**街道**号。被告人娄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3月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娄某某溜门进入岱山县**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被害人於某某的宿舍,窃得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岱山县**镇**路**号被告人邱某某的棋牌室,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棋牌室吧台抽屉内22包黑色软壳利群香烟、4包黄色硬壳利群香烟(经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882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岱山县**镇**街道**号被害人金某某家,采用翻墙、钥匙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240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娄某某共盗窃作案3起,窃得人民币共计 24200元和价值人民币882元的香烟。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娄某某在岱山县**镇**路**快餐厅被抓获,当日按治安案件查处。同年8月29日在岱山县**镇**路**海鲜楼再次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娄某某处扣押以及追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3309元;被告人娄某某主动归还人民币200元和价值182元的香烟,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2.书证:前科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於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邱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俊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在岱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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