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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01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路**弄**号,现住**路**弄**号**室。1982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1月因逃跑行为被延长收容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198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4年8月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1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至**路**号品上生活超市内,趁无人之机,窃得放于货架上的纽西小精灵蜂胶酵素牙膏1支(价值人民币78元)。

2.2020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至**路**号品上生活超市内,趁无人之机,窃得放于货架上的沪食焖蹄1袋(价值人民币55元)。

3.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至**路**号品上生活超市内,趁无人之机,从货架上窃取沙宣裸感洗发水1瓶(价值人民币59元)、鹊牌玻璃调味罐1个(价值人民币21.9元)藏入随身挎包内,后在欲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觉,并人赃俱获。

被告人娄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人夏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等证实,被告人娄某某多次至被害超市行窃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进货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商品的价值。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业务档案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证、病历卡等证实,被告人娄某某的身份、前科劣迹及身体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娄某某的归案情况。

5.被告人娄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娄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268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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