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2115,汉族,文盲,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队**弄**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2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再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娄某某至本区展茅街道螺门**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行窃,推开铁门进入院内,又推门进入一楼客厅,行至二楼时被王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
同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展茅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艳芸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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