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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90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6********,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娄某某登陆某某(和娄某某系夫妻关系)的QQ号后怀疑薛某某、蒋某某关系暧昧。当日1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苏CT****别克轿车带着蒋某某来到薛某某工作的邳州市**加油站,后被告人娄某某驾车撞向薛某某停在该加油站厕所南边的苏CT****雪铁龙轿车两下,致该轿车损坏。薛某某和徐某某出来查看情况,被告人娄某某驾车冲向二人,薛某某闪开后将徐某某撞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薛某某被损坏轿车价格为2271元。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旭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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