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乡**村**组**,出生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户籍所在地为滴道区**乡**村**组,住该村。2018年8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娄某某在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新立村1组尤某甲家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娄某某回到家中,取一把尖刀后返回尤某甲家,与郭某某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用尖刀将郭某某左手虎口处划伤,又被人拉开,并把娄某某推向门外,郭某某也走到门外,娄某某回身用尖刀捅伤郭某某腹部。随后,娄某某离开案发现场,返回其家中。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十级残。
经侦查,被告人娄某某于2018年8月9日20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1把;
2、书证受案表、到案经过、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尤某甲、尤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
6、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图、照片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红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件全部卷宗材料2册及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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