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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1811983********,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室,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6日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3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23时30分左右在辛集市花鸟鱼虫市场门口,犯罪嫌疑人娄某某与杨某某因纠纷发生打架,杨某某被娄某某打伤。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之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娄某某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驻人口信息、申请、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及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英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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