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11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学南操场内,因踢足球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冲突,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致其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娄某某在被害人高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街**楼**号;
2.全部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补充材料1份;
7.无冻结、无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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