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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系**教师,任**班主任。2019年9月15日**学校开学,班主任负责代收本班学生的各项费用。9月15日晚上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代收的本班学生餐费、校服费、床上用品、保险费等费用79100元,在手机APP“财神8”用于赌博活动,并全部输光。9月16日被告人娄某某以刷银行流水为由利用刘某某职务便利挪用**班学生费用79400元,在手机APP“财神8”用于赌博活动,并全部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班收费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赌博网站充值记录等;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58500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被告人娄某某尚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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