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娄某某,绰号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路,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赌博于2016年5月2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2月1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召集多名老年人到瓮安县**办事处***路其租住屋、瓮安县**办事处***组一民房内通过“摇包谷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娄某某以“抽水”的方式收取其他参赌者的费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 证人周某某、商某某、胡某某、欧阳某某、徐某某、罗某某、严某、朱某甲、 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 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邀约多人以“摇包谷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残疾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啟安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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