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508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娄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的银行卡及网银U盾各1套,同时从吴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8套银行卡出售给上家,从中获利6千余元(人民币,下同)。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告人娄某某的3张银行卡涉及诈骗被害人11名、诈骗总额126万余元,流水总额为163万余元;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流水总额分别为268万余元和82万余元。
案犯后,被告人娄某某家属已退赃6千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朱青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