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路**号。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娄某某在东台市东台镇九天南路手机贴膜店门口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带至其在**路旁**宿舍**单元**楼西侧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娄某某将孟某某招揽至出租屋内,后孟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与沈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一次。
2.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娄某某将常某某招揽至出租屋内,后常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与沈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一次。
3.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娄某某将崔某某招揽至出租屋内,后崔某某约定以150元的价格与张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张某某给崔某某手淫后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慈晗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