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96********,汉族,大学本科,修正**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住**镇**村**组。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5日0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喝醉酒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路十字路口处拦住胡某某的小车,多次趴、躺在小车引擎盖上并多次敲打小车玻璃。胡某某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同升派出所出警,该派出所值班民警杜某某、辅警彭某某驾驶警车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娄某某自行坐上警车后座并辱骂出警人员,在民警杜某某准备开车将被告人娄某某送至医院时,娄某某踢了杜某某脸部一脚。后杜某某将警车驶入同升派出所并叫辅警柳某某、巡防队员王某某增援,在合力控制娄某某时,娄某某踢了彭某某脸部一脚。后彭某某驾车将娄某某送长沙鹤诚医院醒酒途中,被告人娄某某咬了柳某某左大臂一口。在鹤诚医院输液室,被告人娄某某挥右拳击打彭某某脖颈一拳。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民警及辅警的工作证明、接处警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柳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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