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苏C8****号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图书馆北侧绿岛缺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C2****号轿车相撞,并致娄某某受伤。经鉴定:案发时娄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9.2mg/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