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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80********,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办事处**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路**设备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H****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庆市大观区双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纺织西路路口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124.3mg/100ml,后被带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娄某某案发时E证已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396642****;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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