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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419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港路与海阳路交叉口300米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长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行材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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