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419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港路与海阳路交叉口300米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长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行材料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