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CH***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杞县**乡**村至**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沙官线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化验,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娄某某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检察官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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