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释放后于当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驶入顺河高架路,沿顺河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北收费站时,被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娄某某静脉血液检验,被查获时娄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5.4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娄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检察员:秦臻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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