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蒙GL****号白色本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局西侧路口时,与王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蒙GV****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台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0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驾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察笔录及照片;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然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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