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01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娄某某驾驶冀CPC2**号小型汽车沿**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海关区**丁字路口时,将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边某某撞倒,造成边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娄某某弃车逃逸。
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冀秦公交(六)认字【2018】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汽车;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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