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皖******重型货车沿省道S301由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镇**街北10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路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路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永泰司法所鉴定,路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娄某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30,被告人娄某某在案发现场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带走,次日,娄某某赔偿路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等;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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