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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中专文化,山东省诸城市**镇**村人,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9时50分,被告人娄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央赣路139公里路口处与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李*的证言;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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