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93********,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市场西院**栋**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3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嵩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甲、万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租住处开设“天天棋牌”APP和“必赢棋牌”APP网络赌博代理充值点,并雇佣焦某某共同开展赌博充值业务。同年4月份,娄某某将窝点转移至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4号办公楼内,并以其注册成立的洛阳轩悠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招聘被告人万某某等人在该窝点继续从事赌博充值业务。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挂名股东,亦在该窝点存续期间代替部分工作人员操作赌博充值业务。娄某某等人收取赌客赌资后,按照一元/分的标准向赌客提供的赌博账户内充值,收取的赌资转账给上线后,每月按照1%的比例从上线处获取佣金。截止2019年6月27日案发,娄某某等人共向其上线转账赌资889万元。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燕峰(另案处理)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新村民房内开设“天天棋牌”APP网络赌博代理充值点,并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开展犯罪活动,截止2019年6月27日,王某甲等人共向其上线转账赌资773万元。
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4台;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明细及说明、银行流水等;3.李某某、桑某某、仝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甲、万某某、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手机取证分析报告及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甲、万某某、张某某、焦某某为网络赌场提供充值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焦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焦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甲、万某某、张某某、焦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双辉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王某甲、万某某、张某某、焦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