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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桂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住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4日、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桂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横店街未来海岸大华公园华府在建工地,盗走李某某的十字脚手架扣件共计980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490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桂某某伙同朱某某至本区横店街新春花园还建小区在建工地,盗走刘某甲的十字脚手架扣件共计1260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6300元。

2019年11月22日、23日、24日,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伙同朱某某先后分三次至武汉市蔡甸区黄陵大桥中交二航局在建工地,盗得刘某乙、於某某的十字脚手架扣件共计2000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伙同朱某某至本区横店街新春花园还建小区工地准备盗窃时,被值班工人余某某发现,被告人娄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桂某某及朱某某逃离现场。

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桂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汽车、螺丝刀等物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於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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