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海州区**所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娄某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娄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悬挂苏GD****号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310国道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太平村与310国道路口向西2公里下滩村路段处时,在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朱某甲时,该车右侧撞击朱某甲,致使朱某甲倒地受伤,被告人娄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朱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5日死亡。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殡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胡某某、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5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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