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9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路**号。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8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2017年10月31日被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娄某某先后成立了海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海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海南**公司贵阳分公司)、海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海南**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旅游房地产的销售等业务,娄某某系该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4月,娄某某和其弟弟娄某某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以海南**公司、娄某某的名义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路**号**栋的亚历山大酒店的资产,成立了重庆亚历山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酒店经营管理业务。
因公司缺少流动资金,2014年5月,娄某某亲自或授意海南**公司员工,以打电话、发短信、邀约聚会、到校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投资亚历山大大酒店经营权,承诺一年后归还本金并按投资款总额的12%-17%支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海南**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亚历山大酒店经营权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60000元,涉及投资人16人,支付利息401232元,损失3758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亚历山大酒店投资合同》、《收据》、《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聂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审计报告书》;
5. 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587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蒋 洋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司法审计报告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