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25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娄某某携带一瓶腐蚀性液体来到本市**镇**社区**门口找被害人杨某某,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娄某某用腐蚀性液体泼向杨某某,致杨某某受伤,娄某某便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七级。
经侦查,侦查机关于2012年3月6日对娄某某办理网上追逃,后于2020年6月11日15时许在浙江省**县**街道**街**弄**号将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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