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娄中庆,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4********,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04年8月20日因犯绑架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中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娄中庆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身份,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进行交往,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又编造生意周转、亲戚借钱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娄中庆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35万余元、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44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12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洪某某10万余元。被告人娄中庆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打赏直播主播、租车、日常消费等。
被告人娄中庆于2020年6月8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中海国际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程某某、孟某某、毛某某、康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中庆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中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中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中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娄中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娄中庆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中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国
检察官助理 崔芊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娄中庆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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