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号,住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威某某、杜某某(已判决)在石家庄高新区经营**足道按摩店过程中,组织店内部分女性按摩技师从事卖淫活动。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闫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威某某及同案犯杜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威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威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