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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威么子歪、邹某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95号

被告人威么子歪,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0********,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号**栋**单元**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家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巷**号**栋**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威么子歪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德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5月22日,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查重报后,德昌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邹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将邹某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邹某贩卖毒品案后,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邹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威么子歪,欲从威么子歪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018年12月12日,威么子歪电话联系邹某商谈交易时间、地点。2018年12月12日13时许,驾驶白色电动车携带毒品的威么子歪与携带96000元毒资的邹某,在成都市北星大道一段的公路边完成了交易。2018年12月12日17时许,邹某在成都市青白江怡湖东路141号小区内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蓝色手提袋内查获一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31.5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0.155%。2018年12月13日11时许,威么子歪在成都市新都区绿地城小区119号9栋1单元205号门前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威么子歪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9月12日

附:侦查卷宗陆卷、散卷壹页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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