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甲于20**年**月**日**时**分许,醉酒后驾驶吉AR****号(已注销)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镇***村部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部至德惠交界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姬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6.4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姬某甲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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