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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甲、姬某乙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左右,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及其他流动摊贩在长沙市岳麓山景区**路**道摆摊经营,长沙市岳某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桔子洲中队、长沙市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大队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被告人姬某甲手拿一个打火机、嘴里叼着一根点燃的香烟,和被告人姬某乙一起各提一个煤气罐打开阀门朝许某某、叶某某等城管执法人员乱喷煤气,并追赶城管执法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和在场游客被迫四处躲避,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叶某某、危某某、周某甲、姬某丙、赵某某、陈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甲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达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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