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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18时17分许,吸毒人员陆某某向被告人姬某某所控制的昵称为“**”的微信号转账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姬某某收到购毒款后通过微信向陆某某发送了一张藏毒照片,陆某某根据收到的照片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煤电公司三小区1号楼1楼与2楼楼梯间的电线盒处取得了1包毒品。

2、2019年4月2日18时40分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姬某某发送红包170元人民币,姬某某收到购毒款后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送了一张藏毒照片,周某某根据收到的照片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煤电公司一小区15号楼1单元1楼与2楼的楼梯间的电线盒处取得了2包毒品。

3、2019年4月3日14时20分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向被告人姬某某微信转账400元人民币,姬某某收到购毒款后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送了一张藏毒照片,周某某根据收到的照片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会展中心皇冠KTV一楼大厅楼梯口处的墙画边框上取得了1包毒品。

4、2019年4月3日15时31分许,吸毒人员陆某某向被告人姬某某微信转账100元人民币,姬某某收到购毒款后通过微信向陆某某发了一张藏毒的照片,陆某某根据收到的照片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煤电公司三小区8号楼4单元1楼与2楼的楼梯间的电线盒处取得了1包毒品,后陆某某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手里查获毒品1包,净重0.08克。

5、2019年4月3日15时35分,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姬某某发送红包200元人民币,姬某某收到购毒款后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了两张藏毒照片,周某某根据收到的照片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矿务局三小区前的高层20号楼单元内一层楼梯口的暖气片处和该楼三层楼道内的消防水管处各取得了1包毒品,后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手里查获毒品2包,净重共计0.1克。

2019年4月3日17时许,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会展中心华龙建材市场的“箭牌瓷砖”店内,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工作人员抓获通过微信名为“**”的微信向吸毒人员陆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姬某某,当场从其手里查获手机1部(该手机上登录有微信号为******、昵称为“**”的微信),从其上衣左侧口袋查获毒品2包,净重0.62克,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包装毒品的塑料1片。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姬某某处查获的2包毒品、从周某某处查获的2包毒品、从陆某某处查获的1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毒品合计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兴娜

2019年9月12日

附:案卷3册(内含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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