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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2017年9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某伙同王某某、耿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虚构对方有鬼魂缠身,需请大师驱鬼“治病消灾”的事实,在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姬某某家中,以“看事”、“出马”、“做法事”、“请佛像”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400元、周某某人民币约7000元、付某某人民币15000余元。2020年1月17日至1月19日,姬某某虚构刘某某有鬼魂缠身的事实,以“立堂子”、“请佛像”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308元。被告人姬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700余元。

后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立案后,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姬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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