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姬某某将其朋友梁某某的黑色哈弗H6越野车(车牌号鲁Q*****)开至朱某某所在的兰陵县城恒祥汽贸公司,并以叔兄弟有事急需用钱、车主同意其处理车为由向朱某某借款18000元,将车质押给朱某某,所得借款被姬某某挥霍。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车返还给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向侠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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