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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聚众斗殴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2000********,汉族,大专在读,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花园**号楼****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3时许,因王某甲(已判决)与前女友沈某某打电话联系,引起沈某某现男友王某乙(已判决)的不满,二人在电话中对骂并多次约定斗殴地点,最终双方约定到焦作市迎宾馆。聚众斗殴一方的王某甲纠集张某甲、王某丙(二人均已判决)等人,王某丙又纠集姬某某、王某丁(已判决)等人。被告人姬某某在明知王某丙、王某戊(已判决)等人准备实施斗殴,仍驾驶豫H-2****黑色本田轿车搭载王某丙、王某戊等人到焦作市迎宾馆附近。聚众斗殴另一方的王某乙纠集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己(已判决)等人前往斗殴地点,双方发生持械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致王某乙、张某乙、王某庚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岩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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