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姬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姬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8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处,使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以税务代理名义联络虚开发票事宜,通过联系他人代为虚开或使用税控盘自行虚开方式,共同或分别为他人虚开北京增值税发票和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并从中牟利。
其中,被告人姬某甲虚开发票300余张,虚开金额合计1860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姬某乙虚开发票130余张,虚开金额合计620万余元人民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税额合计65427.38元人民币;被告人姬某丙虚开发票180余张,虚开金额合计21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席某某虚开发票10余张,虚开金额合计82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当场查扣税控盘、公章,空白发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税控盘、发票专用章等;2.书证: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发票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徐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佟某某、刘某丙、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票记录、税务部门查询记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从事虚开发票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丙、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丙、姬某乙、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英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姬某丙、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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