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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67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姬某某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在家,窃取孙玉久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并分多次盗刷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高  鑫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姬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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