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邳州市**镇**村张某某家中串门时,趁张某某不注意将张某某手机微信里的4237元人民币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后将转账记录删除。
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姬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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