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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2022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江苏省宿迁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巷**号,租住宿州市桥区**大厦**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2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5月至201911月,被告人姬某某先后多次在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和濉溪县、宿州市流窜作案盗窃电动车达21起。

1.2018515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江苏省徐州市**医院北门,盗走李某甲一辆蓝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后以300元价格卖给他人。

2.201973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有限公司”北门路西,盗走王某甲一辆黑色绿能牌两轮电动车,后以300元价格卖给他人。

3.201978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区**路**超市门口,盗走陈某甲一辆深红色百客兴牌两轮电动车,后以300元价格卖给他人。

4.2019722日上午,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濉溪县**公交车总站东侧公交站台后面,盗走赵某某一辆银色力帆牌两轮电动车,后以280元价格卖给他人。

5.2019725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社区39栋楼下,盗走黄某某一辆白色SUV牌两轮电动车,后卖给他人。

6.2019727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单元楼下,盗走张某某一辆红色爱狮牌两轮电动车,后以几百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7.2019810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小区****单元楼下,盗走王某乙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以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8.2019821日上午,被告人姬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街道**路**小区13栋楼下,盗走屈某某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将电瓶以200元价格卖给他人,车架藏于淮北市**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9.2019821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小区****单元楼下,盗走郑某某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后以300元价格卖给他人。

10.2019826日上午,被告人姬某某到宿州市**广场西门北侧**金街西头,盗走尹某某一辆黑色沪佳牌两轮电动车,后以300元价格卖给他人。

11.201993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酒厂门口,盗走陈某丙一辆红色绿能牌大架两轮电动车,后卖给他人。

12.201998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单元楼下,盗走吴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将电瓶以200元价格、车架100元价格分别卖给他人。

13.2019922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单元楼下,盗走周某甲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将电瓶以400元价格、车架以300元价格分别卖给他人。

14.2019928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小区**栋楼下,盗走姜某某一辆绿能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电瓶、车架分别卖给他人,共得300元。

15.2019102日左右,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杜集区**小区****车库门口,盗走李某乙一辆红色春蕾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电瓶、车架分别卖给他人,共得300元。

16.2019105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北边车棚内,盗走杨某某一辆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后卖给他人。

17.2019108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楼下,盗走周某乙一辆紫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以200元价格卖给他人。

18.20191015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路******单元楼下,盗走李某丙一辆黑色轻骑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以几百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19.20191015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广场**楼西侧,盗走蔡某某一辆米白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后拆开以200元价格卖给他人。

20.20191020日晚,被告人姬某某到淮北市濉溪县**小区**栋楼下,盗走梁某某一辆红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以几百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两辆爱玛电动车、小刀电动车、道易行电动车、十块超威电池、四块天能电池合计价值人民币5014元。

20191171130分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沱河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广场**室将被告人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查询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王某甲、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屈某某、尹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周某甲、姜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周某乙、李某甲、蔡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郑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关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陈某丁、路某某、葛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姬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324

附件:1.被告人姬某某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补查材料壹拾肆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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