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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盗窃案)_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2********,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队。被告人姬某某曾经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到凤台县**镇**村**队盛某甲家,趁其家中无人且大门未上锁的机会,进入盛某甲家,将盛某甲放在卧室桌子上的3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盛某甲的陈述

3.证人盛某乙证言;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颖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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