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乡**村**号,农民,捕前租住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左右,被告人姬某某与已婚被害人刘某甲(女)在工作中结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开始,二人关系逐步恶化,姬某某因刘某甲表示不会离婚且不愿再与其保持关系而对刘某甲产生怨恨。2018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随身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前往本市西固区**路**小区二期项目建筑工地**号楼寻找在此务工的被害人刘某甲,试图挽回二人感情。当日13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该楼**号楼梯第**层至第**层楼梯间内与被害人刘某甲及其弟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吵,姬某某遂持匕首捅刺刘某甲颈部、胸部等处,并在将刘某甲追赶至该楼第**层走廊过道内后继续捅刺刘某甲胸腹部等处,致刘某甲倒地。随后,姬某某又持匕首捅刺刘某乙胸腹部,并在将刘某乙追赶至该层**户型房间内后继续捅刺刘某乙胸腹部等处,致刘某乙倒地。之后,姬某某对已倒地的刘某甲再次捅刺数刀,随即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发现时已死亡。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姬某某在本市安宁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致左颈内静脉离断及右肺、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致肺脏、胰腺破裂大失血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建军
代理检察员:刘 莉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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