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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派出所,住榆次区***街****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中午13时许,在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宿舍大门东面的**炸烤店门口处,被告人姬某某因停车问题与从某某父子发生口角,并拿消防斧将从某某父亲从某甲手部砍伤。

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某甲因外伤致左手食指近节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姬某某对从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侦查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榆次区**街***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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