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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姬双喜,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号。被告人姬双喜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姬双喜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双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姬双喜与沈某某(已逮捕)、葛某某(已逮捕)、李某甲(在逃)商议开设“斗牛牛”赌场。被告人姬双喜、沈某某、李某甲负责联系赌博人员,葛某某负责联系赌场、安排工作人员。2020年7月份,被告人姬双喜与沈某某、李某甲、田某某(在逃)商议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告人姬双喜、沈某某、李某甲、田某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葛某某领取高额工资,安排工作人员。经查,上述赌场抽头共计人民币5.4万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姬双喜、沈某某、李某甲组织成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黄某某家一楼堂屋赌“斗牛牛”。葛某某安排人员开窑车、望风。郭某某(已逮捕)负责抽头。经查,现场赌资至少20万元,抽头1.6万元。

2.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姬双喜、沈某某、李某甲组织成某某、顾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组**号施某某家一彩钢瓦小厂房里赌“斗牛牛”。葛某某安排人员开窑车、望风。被告人姬双喜、李某乙负责抽头。经查,现场赌资至少24万元,抽头2万元。

3.2020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姬双喜、沈某某、田某某、李某甲组织史某某、丁某某、蔡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陆某某家房子后面的一厂房赌“二八杠”。葛某某安排人员开窑车、望风。被告人姬双喜安排王某某(已逮捕)在赌场内抽头。经查,现场共有赌资至少20万元,抽头1.8万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姬双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姬双喜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姬双喜及同案行为人沈某某、葛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手机截图及公安机关制作的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双喜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双喜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姬双喜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其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姬双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姬双喜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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