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尤**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夏天被告人姬某甲的母亲郑某某无故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的树砍掉,后经派出所和村委调解郑某某包赔了赵某某200元损失;2007年夏天被告人姬某甲及其母亲郑某某无故对赵某某辱骂,姬某甲用砖头将赵某某的腿砸的黑青,赵某某当时没吭声;2008年5月份姬某甲、郑某某二人无故到赵某某家门口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后因言语不和,郑某某和赵某某厮打在一起,姬某甲拿起砖头就砸赵某某,后邻居拉开,赵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就跑,姬某甲拿着砖头又撵了有100多米追上赵某某将其按到在地,用砖头又在其身上猛砸致使赵某某多处受伤,经睢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某人身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偏重。后姬某甲外出,派出所多次到其家中找姬某甲均不见人。2020年4月2日8时在河南省睢县尤吉屯乡余屯村,被告人姬某甲以赵某某种的树砸到自己房子要求修缮自己的房子为由,不让赵某某卖树,因言语不和与赵某某发生打架,致使赵某某受伤。经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姬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党员查询证明;(2)现场照片一张及现场平面示意图两张;(3)睢县***乡村委协议书一份;(4)调解协议书一份及收到条两张(5)2006年6月21日结案报告一份;(6)受案登记表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姬某乙、郑某某、余某甲、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商某甲、余某戊、杨某甲、余某己、王某甲、余某庚、牛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继伟
检察官助理:许婷婷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甲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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