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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953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户籍地:鲁山县********号院**号)。因吸毒,2013年2月21日浙江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25日被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4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鲁山县城**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花园路交叉口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姬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8年9月10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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