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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广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冀******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运15名乘客(每名乘客收费100元)自河北省广平县前往北京市,沿大广高速行驶至**服务区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人数为6人,超载10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姬某某的户籍信息、高速交警河间大队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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