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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和朋友拜某某等人在大荔县**街**店里喝酒,2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125型**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拜某某等人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东段一小区内继续喝酒,23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125型**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拜某某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门口,在酒店前台与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生口角,民警发现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向交警队报案,后交警队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姬某某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85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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