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90********,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在: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4日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吉J****5号三菱牌小型客车,在沿乌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前郭县蒙医院门前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吉J****9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侧面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无人员伤亡。7月7日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三) 被告人姬某某供述;

(四)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