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保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德惠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的路虎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姬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